关于高永化工园区提档升级项目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7 09: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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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特制定《高永化工园区提档升级项目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qzsban﹫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19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编225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接待地点: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19号。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高永化工园区提档升级项目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附件:
高永化工园区提档升级项目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决策部署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加快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及产业提升,结合项目调查情况,特制定高永化工园区提档升级项目项目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补偿的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动迁补偿安置适用依据
动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1〕115号)等的规定执行。
三、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征收历史遗留且执行政府标准租金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补偿标准
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医药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泰高新发〔2019〕76号)文件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搬迁安置对象及规模:本次搬迁土地约454.72亩,搬迁区域建筑面积为184452.00平方米,涉及生产性企业18户。
2、补偿方式:本次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3、货币补偿标准:本项目国有土地按市场工业用地价格30万元/亩补偿;房屋补偿价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本项目生产性非住宅1300元/㎡估算;装饰装潢及附属物按500元/㎡补偿。
4、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特种设备的搬迁,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搬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搬迁人按照房屋搬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搬迁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6、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动迁)企业在励阶段期限内签订征收(动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办法为: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合法补偿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补偿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合法补偿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补偿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五、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腾房交验
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动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动迁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并经验房小组验收确认。如房屋验收不合格,已经评估的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被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七、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企(不合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对上述方案有反馈意见的,请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沈阳;电话:0523-86296599)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